阿拉善盟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4-10-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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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试行)》(阿党人才字〔2023〕2号)精神,为拓宽引才渠道,支持以才荐才、以才引才、以才聚才,充分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招才引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阿拉善盟创新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才工作站设立及引才伯乐聘请坚持面向全国、产业导向、德才兼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阿拉善盟引才工作站主要面向各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引才伯乐主要面向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招商引资及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重点高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等,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为人正派,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公众形象和职业信誉好,在社会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引才工作站应与各类人才和机构组织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具备从事开展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具有丰富的识才引才荐才经验。
(三)引才伯乐应掌握较丰富的人才资源,了解熟悉所在地区、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人才情况,掌握一定的信息资源,具有较强的宣传推介能力和影响力,热心于引才荐才工作,乐于为我盟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和优质创新创业团队。
第四条 工作职责主要为:
(一)宣传推介。在所在地或工作地宣传阿拉善盟发展情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人才优惠政策等信息;宣传阿拉善盟创新创业环境、人才科技环境和吸引人才项目的政策及其它交流合作信息;积极做好人才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二)人才引进及项目推荐。根据我盟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帮助引进一批助推全盟经济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突围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及产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人才,为有意向来阿拉善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做好沟通联系工作。
引才工作站基本工作内容:协议期内,每年推荐并刚性引进到我盟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优秀人才一般不少于6名(以协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准),推荐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人才)项目信息不低于5个,对接所在区域、高校及科研院所从我盟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计划1个。
站内聘请的引才伯乐主要承担引才工作站基本工作任务,站外聘请的引才伯乐基本工作任务不做硬性要求,具体视作用发挥情况给予资金奖励。
(三)联络协调。协助阿拉善盟各部门单位赴当地或所在高校开展招才引智活动,负责联络、宣传、接待等工作;为有意来阿拉善参观考察的人才项目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推荐人才项目相关人员到阿拉善参加相关活动的,由盟人才开发资金承担项目相关人员活动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五条 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的设立(聘请)工作由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委人才办)负责具体实施,盟人社局、科技局、教体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可结合引才工作实际向盟委人才办提出设立(聘请)申请。
第六条 设立引才工作站或聘请引才伯乐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每个地区、高校或科研院所最多设立1个引才工作站,站内聘请引才伯乐1-2人或视情况只聘请引才伯乐,要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高校。
第七条 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确定设立(聘请)对象。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申报设立引才工作站和聘请引才伯乐。盟委人才办对拟聘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经盟委人才办会议审核同意的,确定为拟设立(聘请)对象。
(二)审批聘请。对会议审议通过的设立或聘请对象,为拟聘对象颁发牌匾或聘书。
(三)签订协议。盟委人才办与拟聘对象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权利义务、聘请时间、相关待遇等内容。
第四章 经费奖励
第八条 引才工作站聘期一般为3年,并结合协议履行情况或作用发挥情况按年度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第九条 向年内引进人才项目成功落地或刚性引才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的站内聘请的引才伯乐和作用发挥好的站外聘请的引才伯乐发放“伯乐奖”。“伯乐奖”设置最高奖励标准(“一事一议”奖励除外)。具体奖励内容如下:
(一)引进的团队项目经培育由本地自主申报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计划的,按照项目情况给予奖励支持;
(二)站内聘请的引才伯乐刚性引进人才数量达到基本要求数量,每超额引进1名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站外聘请的引才伯乐每引进1名给予一定奖励支持。
(三)对引进团队项目及刚性引才工作有特殊突出贡献的,可“一事一议”发放奖励。
第十条 相关经费发放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工作经费及“伯乐奖”经费从盟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二)引进项目未成功落地或放弃聘请资格的,不计入工作完成数量。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业务核准制度。如需以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的名义开展盟委人才办交办任务以外的业务,必须向盟委人才办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若擅自以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的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业务,一切责任均由其承担。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盟委人才办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引才工作站的评估工作,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解聘),停止发放工作经费或“伯乐奖”。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有损害阿拉善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作用发挥不明显,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职责的;
(四)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聘请人员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聘为引才工作站(引才伯乐)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盟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