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4-1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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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委组织部,各开发区、示范区党建办(党群工作部),盟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阿拉善盟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加强引进人才安居保障,盟委组织部研究修订了《阿拉善盟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原《阿拉善盟人才公寓管理办法》(阿党人才办字〔2024〕6号)同时废止。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组织部
2025年4月11日
阿拉善盟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阿拉善盟人才公寓(以下简称“盟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加强引进人才安居保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党发〔2025〕1号)《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试行)》(阿党人才字〔202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盟人才公寓,是指在盟府所在地(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范围内,由盟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周转型人才住房,其房源包括集中建设、统一租赁以及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住房。盟人才公寓包括:人才公寓A座(专家人才公寓)、人才公寓B座(教体系统人才公寓)、青年人才公寓及后续建设的其他人才公寓。
第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驻盟单位、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公寓保障由用人单位负责。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四条 盟人才公寓的配置和管理工作由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五条 以下人才可申请入住盟人才公寓:
1.盟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盟内重点企业柔性或刚性引进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即《关于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的A类—E类人才;
2.国家、自治区选派到我盟挂职或实践锻炼的优秀干部人才;
3.国家、自治区选派到我盟开展“组团式”帮扶的医疗、教育、科技人才;
4.经盟委人才办认定并被赋予阿拉善“人才码”或“服务码”的其他人才,主要包括:通过我盟“绿色通道”引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预约引进、“智汇驼乡·鸿雁归巢”高学历引才、校园引才招聘、专项引才、人才派驻等项目引进到盟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盟内重点企业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除须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人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已婚的,夫妻双方须在工作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2.申请人为未婚的,本人及父母须在工作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3.申请人为刚性引进人才的,须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及5年服务期协议;柔性引进的,须与引进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
第七条 申请人为已婚的,其配偶及子女可以随同居住。
第八条 对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住申请
第九条 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原则,由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通过“人才公寓管理系统”,实现盟人才公寓申请、审核、入住和退出全过程线上办理。
第十条 线上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登录“阿拉善党建”微信公众号,进入“人才服务”专栏;
2.点击“阿拉善人才码”小程序,申请“人才码”或“服务码”;
3.赋码后,点击“人才公寓”进入功能办理界面;
4.点击“立即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要件;
5.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分配公寓房源;
6.审核完成后,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将入住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寓运营方;
7.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到分配的人才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线上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阿拉善盟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下载后填写);
2.本人、配偶或父母在人才工作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证明(即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3.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服务期协议。
第十二条 办理入住手续时,须向公寓运营方出示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配偶及父母的户口本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公寓分配
第十三条 盟人才公寓按照高层次人才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综合考量公寓房源、人才层次、申请时间等因素轮候排序分配。
第十四条 按照我盟人才政策,根据人才层次和类别,盟人才公寓实行分类分配。
1.公寓A座分配范围:A类—E类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国家、自治区选派到我盟挂职或实践锻炼的优秀干部人才;国家、自治区选派到我盟开展“组团式”帮扶的医疗、教育、科技人才。
2.公寓B座分配范围:经盟委人才办认定并被赋予阿拉善“人才码”或“服务码”的其他人才。
3.青年人才公寓分配范围:经盟委人才办认定并被赋予阿拉善“人才码”或“服务码”的其他人才。
第十五条 盟人才公寓入住人须与公寓运营方签署入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到期后需继续入住的,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行续签。
第五章 入住费用
第十六条 按照“谁运营、谁收益”的原则,公寓运营方根据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核算盟人才公寓房租价格,经公示后收取。
第十七条 公寓A座、B座按照“零租金、有期限”的原则免费入住。为保证公寓有效周转、人才应住尽住,入住期内获得安家补贴或生活补助的人才,应于有效协议期满的10日内办理房间清退手续。
第十八条 青年人才公寓实行三年期租房“一免两减”政策,即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减70%房租、第三年减50%房租。已获得安家补贴或生活补助的人才,可自行选择入住青年人才公寓,但须按照公寓当期协议价格全额缴纳房租。
第十九条 入住盟人才公寓期间,按协议约定产生的除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自行支付。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入住盟人才公寓期间,入住人须服从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和公寓运营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选聘盟人才公寓运营机构;
2.审核公寓运营方制订的物业管理计划和资金预算;
3.协调保障公寓运营相关经费需求;
4.按照入住需求和人才层次类型,对公寓房间进行分配;
5.定期对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寓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公寓房间;
2.做好入住人员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且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有权按其实际入住时长全额收取房租,并按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3.对损坏、损毁、转借、转租、出售公寓内设施设备的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照价赔偿;
4.做好公寓安全保卫,物资及设备管理,水、电、暖、有线电视、网络等设备及公用设施维修,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维护等工作;
5.制定公寓管理制度,定期向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报告公寓入住和管理情况;
6.满足入住人的正当合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 入住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入住协议期内,享有居住盟人才公寓并合理使用公寓所配家具、电器等设备和公用设施的权利;
2.不得将房间出售、转租、转借、转让、合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入住人调换;
3.不得将公寓内的设施设备损坏、损毁、转借、转租、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否则,入住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照价赔偿;
4.遵守安全、卫生、车辆停放、资源使用等公寓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寓及周边环境整洁,自觉节约水、电等资源,不得在公寓内聚众滋事、酗酒、赌博或做出其他损坏公寓形象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5.提供虚假材料并入住公寓房间的,须按实际入住时长全额支付房租并按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盟人才公寓入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入住人应按公寓运营方要求及时清退房间。租住期内被清退房间或因个人原因退租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请。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经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研究同意后,入住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入住人存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公寓运营方有权收回公寓房间:
1.协议期内,因工作变动(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离职、考录等)离开工作驻地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3.不服从管理或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义务的;
4.入住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5.已获得安家补贴或生活补助的(不含青年人才公寓入住人才);
6.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1个月及以上的;
7.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8.其他不符合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盟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经费纳入盟本级人才开发资金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阿拉善盟人才公寓管理办法》(阿党人才办字〔20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